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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‧勞動合同法 2009-04-05

    勞動合同法,意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確定勞動關係,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確定勞動關係,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。


    勞動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規範的總稱。包括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、《集體合同規定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相關問題的解釋(二)》等等。
    狹義解釋:勞動合同法就是指現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,它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,為了規範勞動合同,調整勞動關系,當事人基於勞動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勞動法律規範的總稱。

    1.自2008年起,台商必需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,若未簽定,需從應簽約日起, 每月發給勞工兩倍工資。
    2. 勞工的試用期間最長不可超過半年,試用期期間雇主必須給付勞動合同約定 的八成薪資。
    3.目前台商資遣員工,不一定需要支付資遣費,勞動合同法實施後,雇用關係 終止,雇主必須發給資遣費。
    4.勞工只要連續兩次取得固定期限合同,就自然成為長期員工,除非試用期證明不合格、或發生嚴重違規風紀行為,不得任意解雇。明年起,資遣勞工將連帶負擔資遣費,每工作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資遣費、滿半年發給半個月工資。
    5.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,必須事先通知工會,工會認為不適當將可提出異議, 此舉將限縮大陸企業解雇員工的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