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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公證具有哪些效力?
      公證的效力是指公證證明的適用範圍和對人的法律約束力。公證的效力又稱為“公證書的效力”。我國的公證具有三種效力:

    (一)證據效力。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,具有特殊的證明力,可供接受者直接採用,而無須核查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,“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、法律事實和文書,應當確認其效力。”這是因為,公證機關是國家司法機構,它通過事前的調查核實工作,使經公證的法律行為、法律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得到確認,故具有無可爭議的證明力,可以直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根據。

    (二)強制執行效力。強制執行效力是指經過公證證明的追償債款或物品的債權文書,債務人不履行時,債權人可持該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,而不須經過訴訟程式。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構的特殊職能,是法律強制性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。

    (三)法律要件效力。法律要件效力又稱“法律上的效力”。公證的法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條件下,公證證明成為某些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時,對當事人產生的約束力。即不辦公證該行為就不能產生法律效力。從一定意義上說是公證賦予該行為以法律約束力。《民法通則》規定:“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、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。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,應當依照法律規定”,“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”民事行為無效。公證是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定形式之一,因此,當法律要求採用公證形式時,當事人就必須履行公證手續,方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。